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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致残获赔15万

广州公交车网 2007-7-24 13:02:52
 广州消息:刚满月的婴儿由母亲携带着乘公交车,不料由于车辆制动不合格,致使车辆侧翻,婴儿也撞得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家长为满月婴儿告上法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28万多元。广州市芳村区法院近日判决,巴士公司应赔偿近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4日,刚满月的婴儿小敏由妈妈带着,乘坐广州新穗巴士公司的客车出外。车行到半路上,因为客车本身制动不合格,车辆与路边护墙相撞,整车侧翻。小敏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为脾破裂,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敏不得不因此住院17天,出院后又用去门诊治疗费484.9元。这名刚满月的婴儿于是作为原告把新穗巴士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巴士公司赔偿医疗费484.9元、验伤材料打印费及挂号费3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81021元。
    被告广州新穗巴士公司在法庭上不否认自己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但认为事件由交通事故引起,理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法》)来确定赔偿,所以不同意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另外,因为小敏受伤时,其母亲尚处于产假期,不存在误工之说,因此不同意支付护理费。
    芳村区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原告小敏乘坐的是营运车辆,是国务院《交法》所称的乘车人,同时也是《消法》中的消费者,作为原告,可以选择上述两个法津法规中的一个适用。原告既然选择了后者,本案中有关赔偿可按《消法》的规定来调整。被告巴士公司不仅要赔偿原告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给原告。而小敏的母亲虽是在产假休假期间,但因小敏受伤需要护理,本来可以另行雇请他人护理,但现由其自行照料,使其本应得到正常休息的权利不能实现,因此可以酌情以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护理费用。几项共计148922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巴士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原告小敏的上述赔偿费用全部付清。
    

【律师说法】
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维权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宋志斌律师说,在本案中,受害一方选择了最利于自己的法律,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他分析,小敏买票后就和巴士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可以适用《交法》要求巴士公司赔偿,也可以适用《消法》维护自己权益,这在法理上称作“请求权竞合”,意即原告有权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因为按《合同法》规定,上车的乖客只要买票了,巴士公司就要把乘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路途中出事巴士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乘客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就巴士公司而言是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一方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可以直接起诉巴士公司索赔;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巴士公司,则巴士公司可以另案起诉责任方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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