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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丢失货物,谁来承担责任?

广州公交车网 2007-8-28 10:27:36

张三为一科技公司采购人员,某日携现金在市内采购,共采购公司用板卡人民币2万余元,个人在集邮公司购买邮集1册合计9000元,乘坐公交车返回,上车时由于携带物品较多,先到车后找个位置坐下,把东西放在座位上,后起身到车前投币,正常时间投币回来车不会到站。当张三往前走时,由于司机车速较快,又违章超车,突然紧急刹车,张三脚步不稳,撞在前栏杆扶手,头略肿,晕眩,于是与司机理论,司机也不是省油的灯,本来看张三带的东西就多,上车耽误了时间,心生厌恶,遂双方争吵,争吵过程中,车过了一站,超完,张三回自己座位,发现有1位小姐坐自己座位上,便告之是自己的座位,小姐问凭什么,张三说自己的东西在座位上,再找,发现东西不见了,旁边有乘客告诉张三,东西已经被张三的“朋友”带下车了。张三遂起诉公交公司。司法考试|法律咨询|律师|法院|法官|检察院!uUL&{%k{s

1.谁对财物丢失承担责任?司法考试h5}7YRRHZ
2.收据都在丢失的包内,张三如何证明自己丢失物品的价值?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的行李安全运送并妥善保管的义务,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说明承运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客的行李可以分为自带行李和托运行李两种。因为自带行李属免费携带,所以旅客承担主要的看管义务,而托运行李在旅客缴纳一定的费用履行一定手续后交由承运人保管,因此承运人应该承担主要的管理义务。所以,尽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行李的性质不同,承担责任也不同。
        2、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即除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旅客运输中,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同时,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www.mykh.netMB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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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均应当负责赔偿。旅客托运行李实际上是基于旅客运送合同而附带订立的另一个货物运输合同。因此,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是适宜的。学界通说认为,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承运人的免责条件同货物运送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条件相同,同时,旅客无举证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的过错怎么看呢?现在基本统一了是有过错,起码是对人身伤害的过错要负责,但对丢失财务应该是间接责任,那么,侵犯财产的间接责任,要公交公司负责吗?

    根据侵权因果关系理论,间接责任是不承担的。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 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而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 ,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性。时间性,是指因果关系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在前,作为后果的损害事实在后。客观性,是指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人们的思维可以认知。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受害人自身因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如以刀刺入他人肢体,造成人身伤害,后因医疗事故导致截肢。以刀刺入肢体是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截肢的间接原因。行为人对截肢不承担责任,但仍应就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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